各位老师、学生各班:
针对目前学校在考试管理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本学期的课程期末考试工作总的要求是:继续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考试管理工作的“三严”要求和学校有关考试方面的规章制度,强化对考试全过程的管理工作,以考风促学风,通过宣传教育、处罚等多样手段,增强职能部门、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规范管理,从源头着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促进优良考风、学风的形成。
具体要求如下:
1、命题环节:命题要根据《浙江财经学院教学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规定,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做到重点突出、难易适度、点面结合,题量适当。命题教师应按
学校规定的试卷统一格式(
http://jwc.zufe.edu.cn/表格下载)
出
A
、
B
两套试卷,并
提供试卷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2、考试监考环节(监考具体安排详见附件):
(1)
监考教师要切实履行监考职责,
必须提前30分钟到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领取试卷,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持试卷进入考场,清理考场,要求学生按规定隔位就坐,重申考场纪律,认真检查学生的证件。监考教师应认真执行考场考试纪律,对有违纪或作弊倾向的学生应及时制止,并给予口头警告警告,对已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并在《浙江财经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记录表》“违纪作弊记录”栏中作详细记录,经总监考签字后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规定程序仔细
清点实考人数和实收试卷份数并作有关记录。
(3)考生必须严格遵守《浙江财经学院考场规则》,凭准考证或学生证按监考教师确定的座位准时参加考核,不带准考证或学生证者和不按规定座位就坐的学生,不得参加本场考核,学生因遗失或忘带学生证(准考证),必须补办或取回,由此,耽误的时间由学生负责,请监考教师严格督促检查。
(4)
严禁考生将移动电话、寻呼机、电子记录本等器材带入考场,已带入的必须切断电源,与其它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以作计时器使用为由,将其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5)
对违反考核纪律,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一经查实,除作深刻检查,写出书面检讨外,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其成绩单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不得参加所属学年的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单项奖的评选,并按《浙江财经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认定与处理的暂行规定》处理,于当日公布处理结果,因考试作弊被学校予以记过处分以上
(
含记过处分
)
的学生,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6)
学校将安排总监考对各考场监考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若发现监考教师失职或袒护、包庇学生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具体按《浙江财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3、试卷阅卷环节:各二级学院须按规定程序与监考教师及时办理试卷的交接手续,仔细清点实收试卷份数并作有关记录,及时组织试卷的批阅工作;评分要严格掌握标准,做到严肃、客观、公正,切忌带主观随意性。评分的成绩要尽可能呈正态分布。评分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试卷分析,填写《浙江财经学院考试情况分析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报送考核成绩,并按学校规定装订、保管学生的成绩试卷。
监考职责要点
1、监考教师须在考试之前30分钟
到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领取试卷,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清理考场,并做好考试前的试卷分发准备工作。
2、监督学生将自带的所有与考试无关用品放在指定地方。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情况,并认真
核对学生的有效身份证明(学生证或身份证),清查考生人数。无有效身份证明的
的考生不准入场考试。
3、监考教师应认真执行考场考试纪律,对有违纪或作弊倾向的学生应及时制止,并给予口头警告警告,对已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并在《浙江财经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记录表》“违纪作弊记录”栏中作详细记录,经总监考签字后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4、监考教师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对考试
迟到15分钟以上的学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
考试三十分钟内不准学生交卷出场。考试终止前十五分钟要提醒学生注意时间;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考试时间,必须经总监考同意。
5、考试结束,监考教师
须认真清点试卷,核对试卷数和考生数是否相符,若发现不符,立即追查。
6、监考教师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浙江财经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和试卷袋,并送交相关部门,按规定整理好的试卷应及时与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部)办理交接手续。
7、监考教师失职或袒护、包庇学生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具体按《浙江财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考场纪律要点
1、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作
旷考处理;
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
2、未带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按监考教师要求,在指定的座位就坐。
3、考生除必备的文具用品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包、书籍、笔记本、纸张、
手机、电子辞典及计算器等
涉嫌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开卷考试除外),已带入的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在考试用课桌上涂写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等。
4、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不准有偷看、夹带、传送、串卷等任何违纪、作弊行为,不准私自互相借用计算器。答题须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
5、提前交卷的学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
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在桌上,
待监考教师收卷清点后,
方可离开考场。
6、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须
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的,作“旷考”处理。考试后提交的申请无效。
7、因考试违纪作弊被发现者,按《浙江财经学院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认定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条款给予处理。
会计学院教学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
- 附件【2016-2017-1期末监考安排.xlsx】已下载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