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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单位,学生各班: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12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12-2013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1.一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2.二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

(1)适用对象为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名额分配

2012-2013学年一档国家助学金名额为750名,二档国家助学金名额1800名。现根据各二级学院在校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与一般困难等学生情况,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如下:

学院名称

认定困难生数

一档名额

二档名额

不足部分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217

74

117

26

会计学院

176

37

114

25

金融学院

156

58

80

18

工商管理学院

300

105

160

35

信息学院

160

41

98

21

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

140

34

87

19

法学院

129

50

65

14

外国语学院

135

38

79

18

人文学院

196

69

104

23

艺术学院

52

9

35

8

数学与统计学院

87

24

52

11

本部小计

1748

539

991

218

东方学院

1197

211

809

合 计

2945

750

1800

浙江财经学院国家二档助学金名额不足部分由学校按规定补足,东方学院不足部分按其规定处理。

三、评审要求

1.二级学院应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

2.学生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3.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中天助学金。

4.各二级学院在10月25日前上报学院评审细则,初评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名单时,要经二级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

5.二级学院评审结束,在10月31日前以纸制和电子形式同时上报以下材料(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确保正确无误):

(1)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报告,主要内容:评审依据、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6个部分;

(2)《2012-2013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见附件2)。

(3)所有初审获奖学生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6.表格《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2012-2013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在附件中下载。

附件:1.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2012-2013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

注:请会计学院学生于2012年10月25日前将纸质申请表交给各带班辅导员,请按照填表要求填写。

 

 

 

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国助附件1.doc附件 国助附件2.xls

上一条: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做好我校2012年秋季青年教师岗前培训报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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