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浙教高教〔2007〕33号)、《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09〕33号)和《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浙财院[2007]123号)、浙财院〔2012〕104号文件精神,会计学院对去年的考核工作进行了调研和总结,为引导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增强教学工作责任心和教学质量意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2011-2012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及年限 我院在编的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及在编的具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任教师,此次考核的时间范围: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对新进校不满一年,或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请产假或哺乳假、病假2个月以上人员,可以申请不参加本学年教学业绩考核,但须填写《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免考申请表》。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坚持分层次和分类别相结合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则;实行教学效果的优先制和一票否决制。 三、考核内容 1.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设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研究等3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详见《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标准》。 2.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由学校安排的在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内讲授、辅导的课程以及承担的实践性教学〔含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的工作量,还包括学生竞赛、课外指导、社会实践等经校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二课堂教育活动。 本科课程教学设置最低授课时数。详见《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学年最低课时数标准》。 3.教学效果主要指教师在承担课程、实践性教学、综合导师工作等方面所获评价情况、教书育人方面的奖惩情况、指导学生获奖情况等。主体部分是课程教学和综合导师工作的质量。 4.教学建设与研究主要包括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奖项三部分。其中,教学建设包括专业建设项目、专业团队建设项目、课程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教学实习基地建设项目等;教学改革与研究包括教改项目、教学研究论文、论著等;教学奖项包括教材奖、教学成果奖等。 四、考核等级及限制性条款 考核结果分A、B、C、E四个等级,其中A的比例不超过20%, A和B的比例控制在60%以内,C、E占40%,E按学校规定的条款进行考核。 各等级限制性条款的要求如下: A级:教师在评价年的课程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这三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课程教学工作量饱满,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主讲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优良,无教学事故。 B级:教师在评价年的课程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这三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课程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最低要求,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主讲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良好以上,无教学事故。 E级:教师在评价年的教学工作总体表现较差,或在评价年发生过如下情况之一者,教学业绩等级认定为“E”。①发生过重大教学事故;②在该学年中有一门次课程“学评教”成绩低于60 分;③在教书育人中出现影响恶劣事件;④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学院(部)、系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⑤无特殊原因,课程教学工作量未达到规定最低要求。 C级:介于B级与E级标准之间。 学评教成绩认定如下:优(90-100),良(80-90,不含90),中(70-80,不含80),及格(60-70,不含70),不及格(60分以下) 五、教学业绩计算方法 对所有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记分,在符合限制性条款的前提下,按总分由高到低确定等级。教学业绩总分计算方法: M=(A1×B1)+(A2×B2)+ A3±B3±B4+C,即 教学业绩总分=课程教学业绩分+综合导师工作业绩分+其它教学工作业绩分±教学工作奖惩分±指导学生工作奖惩分+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分 课程教学工作量分值(A1)= (单个教师课程教学工作当量) /(学院课程教学平均工作当量)×500 计算时考虑所有现行的课时系数。教师课程教学工作量超过所在学院教师平均工作量2倍时,按2倍计算。在机关等其它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双肩挑”教师,所承担的管理工作可折算为学院课程教学平均工作当量的70%;在会计学院担任中层干部的教师,所承担的管理工作可折算为学院课程教学平均工作当量的60%;对会计学院各岗位所承担的管理工作折算为学院课程教学平均工作当量的系数为:学院院长助理50%;系主任30%; ACCA、CGA、中美班、中加班项目负责人20%;会计学院教学督导组组长20%,成员10%;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30%;省财会信息化竞赛项目负责人30%。年内学生获省财会信息化竞赛一等奖数名列全省高校第一名,项目负责人以外的其他竞赛指导老师作出贡献的按50分计入教学业绩考核;若学生获该项竞赛一等奖数获得全省高校第二、三名,其他竞赛指导老师作出贡献的按30分计入教学业绩考核。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等级系数(B1),指对教师承担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折合的系数(一般以学年“学评教”分数为依据)。一学年“学评教”分数为该学年上下学期成绩的平均值,学期的平均值为该教师同一学期所有授课课程的平均成绩。“学评教”成绩按排名折合为课程教学质量系数,详见《浙江财经学院教学业绩考核相关系数折算标准》。 教师某门课程所授课时低于10学时的,按无学评教成绩考核。为鼓励教师积极承担双语课程的教学任务,体现我院国际化会计人才培养特色,新开双语课和双语课均在学校规定的课程折算系数的基础上按1.2倍计算。 综合导师工作量分值(A2)=〔 (单个教师论文、实习指导工作量) +综合导师补贴工作量〕 /(学院平均的论文、实习指导及综合导师补贴工作量)×100 论文、实习指导工作量指一学年中,指导本科生、研究生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学年论文、阶段实习、城乡调查的实际工作当量(学年论文工作当量超过30当量时,按30当量计算;城乡调查工作当量超过20当量时,按20当量计算)。综合导师工作量超过平均工作量2倍时,按2倍计算。 B2是指指导论文、实习及其它综合导师工作的质量系数。 A3是指学生竞赛指导、课外指导、社会实践等课外教学工作量。指导学生竞赛的辅导课按实际完成当量计算,工作量归属于举行竞赛的学期。 B3是指与教学工作相关的奖惩分。 B4是指与指导学生相关的奖惩分。 指导学生学科竞赛,同一项目不同校区,在获得多级别奖时,从高计一项奖励;指导学生课题立项每项10分。 C(含C1 、C2、C3)是指承担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的计分。 其他计算标准按学校规定执行。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程序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学校统一领导下的二级学院负责制。学院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组长由汪祥耀院长担任,邱学文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邵毅平书记担任总监督。其他成员:李连华、张红英、陈东、厉国威。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学院的考核细则,对全体专任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承担业绩考核工作的部门为学院的科研、研究生、教学办。 第十条 操作程序 1.2012年 6月18日,教师本人根据考核办法,填写《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准备工作填报表》,交学院考核工作组。 2.学院考核工作组对教师上报的教学工作(量和质)和教学建设、研究及奖励情况进行审核后,填写《浙江财经学院教师课程教学工作业绩分汇总表》和《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总分汇总表》,确定相应的等级。 3. 学院考核工作组将考核结果在学院内公示三天。教师如有异议,可向学院考核工作组提出复议,学院考核工作组要认真进行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教师如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4. 学院考核工作组将《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等级汇总表》一式四份,交学校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各一份,学院留存一份。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 教学业绩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人才工程培养选拔、岗位聘任、津贴和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近三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一年为A,对于科研成果、社会贡献特别突出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也须连续为B以上(含B)。近五年来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累计三年为A者,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在最近三学年中,其中一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E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在省级各类针对教师开展的评先、评优项目中,在项目实施周期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一年为A。 会计学院 2012年6月5日 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情况登记表(空白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