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旷课学生处理的补充规定
浙财院会[2007]9号
会计学院各学生班级:
为树立优良的学习风气、严肃学生考勤纪律,根据《浙江财经学院学生考勤细则》(浙财院[2003]128号)、《浙江财经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浙财院[2005]127号)、《浙江财经学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浙财院[2007]10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会计学院实际,特对旷课学生的处理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6-10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10学时(含)以上者,将根据《浙江财经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浙财院[2005]127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三、受到上述一、二条处理的学生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奖资格,同时按照《浙江财经学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浙财院[2007]100号)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减分处理。
四、本决定由会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决定自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起执行。
会计学院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