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学院会计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暂行办法

浙财院会[2005]13号

根据学校对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的相关管理条例,从学生的人身安全、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等方面考虑,会计学院不提倡学生在校外租房住宿或投靠亲友解决住宿(以下统称校外住宿)。政治辅导员应当尽可能做好要求校外住宿学生的思想工作,经政治辅导员多次思想工作后,学生仍坚持要求校外住宿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以加强会计学院对校外住宿学生的管理,维护校外住宿学生的正当权利。具体办理办法如下:

一、原则上不允许大一、大二的学生校外住宿。

二、要求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内向所在班级政治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即填写《浙江财经学院会计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政治辅导员在收到学生递交的申请表后,须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向家长陈述在校外住宿的利害关系,说明学生因在校外住宿所引发的一切事故责任自负,经劝说无效后确认家长对学生校外住宿的意见。

四、申请表必须由家长签字,并经所在班级政治辅导员、会计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学生处负责人等逐级签批同意。

五、申请表经会计学院和学校同意后,由会计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代表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共同签订《浙江财经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书》(附件二,以下简称协议书)。

六、经会计学院和学校同意校外住宿的学生须到紫元公司宿舍管理部门出示申请表并办理退宿手续,结算住宿费用。

七、申请表未经会计学院和学校同意或未签订协议书的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否则按照《浙江财经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八、如果学生因住宿校外引起成绩下降、屡次旷课、缺席学校学院规定参加的活动或者发生其他相关违纪行为,会计学院有权要求其搬回校内。

九、本办法由会计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财经学院会计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

附件2:浙江财经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书

会计学院

二O O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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