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学院会计学院

学生校外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浙财院会[2005]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进行校外活动的统一管理,增强大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确保大学生开展安全有益的活动,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浙江财经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正常教学期间进行校外活动,均应按本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安全教育及相关规定

第三条 大一新生入校时必须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安全教育,辅导员作相应的安全教育指导。

第四条 班级辅导员要定期进行学生安全教育,加强学生自我保护与防范意识,教育学生在发现问题或发生事故时能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五条 学生外出应选择有正规营运资格的交通工具,杜绝乘坐无营运资格的交通工具。

第六条 学生不得擅自到江河、水库、池塘游泳,不得擅自组织观潮活动,不得擅自到荒山野岭游玩、野炊等活动,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分,造成事故者一切后果自负。

第七条 若遇雨天等恶劣天气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时,不准进行校外游玩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

第三章 校外集体活动规定细则

第八条 我院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均应由活动的组织者按本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活动均不得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时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校外集体活动主题应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思想内容,能鼓舞学生积极进取、陶冶情操、增长知识、奋发向上。

第十条 以班级为单位组织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一般以杭州市及其近郊为宜,当天往返,未经批准,不得在外住宿或露宿。

第十一条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前要制定周密的活动计划、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人。负责管理的人员或安全员不少于两人,在活动过程中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第十二条 所有校外集体活动都必须选择正规的交通工具,每位参加人员须购买人身意外险,由旅行社承办的必须由辅导员审核其资格,自行组织并租用车辆的要由活动负责人做好车船以及活动地点等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出发前活动负责人须集队清点人数并做好记录,并向参加人员宣布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分散自由活动时,学生不能个别行动; 活动结束后,参加人员要在规定的地点按时集中,由活动负责人清点人数并记录,有秩序上下车。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以集体名义组织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都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以班级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班长先提出申请,经辅导员审查后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二、分团委、学生会组织的活动由活动组织者提出申请,由分团委书记审查并报学院分管领导或校团委审批;

三、学生党支部组织的活动由党支部书记提出申请,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四、列入教学计划的集体劳动、校外实习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五、除以上条款外的多人活动,均须征得辅导员及学院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

六、以上活动应最迟于三天前向审批者递交《会计学院学生集体校外活动申请表》,较大型校外活动及目的地非杭州的社会实践等需向学校审批的活动最迟于一周前递交申请表,申请时应认真据实填写申请表,明确活动负责人,并由活动负责人向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责任与违纪

一、活动负责人应对活动的组织管理等承担主要责任。

二、凡未按本办法的要求办理活动审批手续而擅自组织活动者,将追究个人或组织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假借班级或学院的名义与校外人员联合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如各种旅游)等,加重处理。

三、未按申请中所陈述的要求进行活动的,如擅自超出活动范围、逾期不返校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违纪人员和活动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因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活动中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或伤亡的,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会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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