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各班: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16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16-2017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1.一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2.二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
(1)适用对象为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名额分配
2016-2017学年我校一档国家助学金名额为670名,二档国家助学金名额1046名。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与一般困难等学生情况,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如下:
| 学院名称 | 一档名额 | 二档名额 | 
| 财政税务学院 | 58 | 102 | 
| 法学院 | 70 | 77 | 
| 工商管理学院 | 55 | 81 | 
| 公共管理学院 | 72 | 109 | 
| 会计学院 | 54 | 126 | 
| 金融学院 | 42 | 72 | 
| 经济学院 | 49 | 98 | 
| 人文与传播学院 | 104 | 122 | 
| 数据科学学院 | 41 | 55 | 
| 外国语学院 | 38 | 70 | 
| 信息管理与工程学院 | 78 | 117 | 
| 艺术学院 | 9 | 17 | 
| 本部小计 | 670 | 1046 | 
三、评审要求
1.学院应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
2.学生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3.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4.各学院要上报学院评审细则,初评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名单时,要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
5.申请国家助学金需填写附件1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填写要求严格参照附件2,申请表交纸质稿和电子稿各一份,纸质稿交至唐海艳老师信箱(学院楼427办公室斜对面玻璃房的信箱区),电子稿以“班级+姓名+助学金”命名发送至252011164@qq.com 截止日期:10月25日下午16:30。如有疑问咨询:18758897103;697103;87557335
会计学院学生办公室
二○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 附件【附件1:国家助学金申请表.doc】已下载次
- 附件【附件2:国家助学金申报材料填写说明.doc】已下载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