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划拨2015-2016学年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补助经费的通知》精神,现将2015-2016学年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资助经费是党和政府为了确保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补助。凡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和留级生不能享受补助经费,资助经费不能人人有份,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平均发放。若发现有平均分配现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将停拨或减拨学校下年度的资助经费。为此,本次资助工作必须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暂行办法》(新教高〔2002〕31号)精神,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防止滥发滥用,确保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优先享受。
二、经费划拨情况及资助等级
2015-2016学年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资助经费为53544元,按文件规定资助金的95%用于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直接补贴,剩余金额划拨给后勤中心用于补贴清真食堂,现将经费按人数比例划拨如下:
| 学院 | 新疆少数民族学生数 | 划拨金额 | 
|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 21 | 11613 | 
| 会计学院 | 6 | 3318 | 
| 金融学院 | 5 | 2765 | 
| 工商管理学院 | 28 | 15484 | 
| 人文学院 | 8 | 4424 | 
| 法学院 | 7 | 3871 | 
| 信息学院 | 9 | 4977 | 
| 城乡规划与管理学院 | 8 | 4424 | 
| 学校统筹(后勤食堂) | 2668 | |
| 合 计 | 92 | 53544 | 
各学院根据学校下拨经费和学生困难程度以及学习成绩和日常行为表现等情况自行设定等级标准。资助的基本条件和等级界定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暂行办法》(新教高〔2002〕31号)文件精神执行,文件可从学生处主页下载。
三、评审要求
学院评审工作结束后,要将受助学生情况在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补助经费使用情况总结和学生受助情况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上报学生处。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