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
浙教办高科〔2008〕183号
各有关高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学位〔2008〕29号)和《关于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学位〔2008〕30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拟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规划工作
(一)申报拟立项建设单位资格
拟立项建设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应为已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一般应达到较高比例;近5年来,应承担较多数量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并获得较高水平的成果;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能够经过立项建设,达到较高的办学水平,保证博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立项建设结束接受验收前,应已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8年以上。
拟立项建设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应为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应有一定比例。近5年来,应承担一定数量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具有重要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并获得较高水平的成果。本科生培养质量较高。能够经过立项建设,达到较高的办学水平,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立项建设结束接受验收前,应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10年以上。
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除外国语言文学、艺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等4个一级学科外,其它均按一级学科进行规划、立项、建设、验收。每个单位立项建设的授权学科数不少于2个,原则上不超过3个;支撑学科数不得少于2个。
拟立项建设的授权学科,应该具备较好的基础;能够经过立项建设,形成若干个水平较高、比较稳定、能够相互支撑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在上述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上,分别具有一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指导和教学经验丰富的学术队伍;科学研究任务较为充足,满足研究生培养需要。拟立项建设为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的,一般应已是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该一级学科下所有二级学科均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未获一级学科授权的学科申报,其下设的二级学科硕士授权学科比例须达到2/3以上;拟立项建设为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的,一般应为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
拟立项建设的支撑学科,应该具有一定的基础;经过立项建设,能够为授权学科提供较好的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支撑。
(二)申请拟立项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要求,编制拟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规划》。
编制拟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规划,要根据项目现有基础、存在不足、建设目标、建设措施等因素综合确定,立项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3年。
(三)项目建设规划工作要综合考虑项目建设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要对建设任务的艰巨性和落实建设措施可能存在的困难有充分认识和估计,建设时间安排要留有余地,确保建设取得预期成效并顺利通过验收。
二、关于遴选立项建设单位工作
(一)指导思想
浙江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以保证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核心,按照“国家分类管理、加强省级统筹、重在规划建设、优化结构布局”的原则进行,促进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水平优先。新增单位立项建设的遴选工作,要以保证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核心,在考虑学校层次、类型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学校、学科的现有条件和发展水平。
2.优化结构和布局。新增单位立项建设的遴选工作,要在分析浙江省现有学位授权结构布局、人才需求和培养能力的基础上,使学位体系有利于促进浙江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构建浙江省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的合理布局。
3.坚持特色。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人才培养需要以及不同学校的办学特色与学科特点,做到突出重点,注重特色,科学分工,合理定位。
4.综合评价。新增单位立项建设的遴选工作,既要考虑学校现有学科建设与发展水平、结构布局,以及学科特色,也要兼顾学校发展潜力和学科规划,以及未来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程度,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
5.科学决策。新增单位立项建设的遴选工作,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专家论证与行政决策有机结合,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规范操作,科学决策。
(三)遴选程序
1.材料上报
博士授权申报单位必须填写《申请新增列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表一)和《申请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简况表》(表二)(以二级学科申报授权学科的,还须填写《申请博士学位授予权二级学科简况表》(表三)),并提交佐证材料;硕士授权申报单位必须填写《申请新增列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表四)和《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简况表》(表五)并提交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提供要求另行通知。
所填报各项相关内容时间要求均应为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
2.材料公示及审核
省教育厅将申报材料予以公示,并组织人员进行审核。
3.学科水平评议
根据各申请单位填报的授权学科简况表和授权学科规划材料,省学位办组织专家进行学科水平评议。
4.省学位委员会评审
省学位委员会根据申请单位授权学科水平评议结果,通过听取申请单位的陈述和答辩,进行综合评价,就各申请单位和学科点是否同意列入立项建设规划进行最终审议。
5.结果公示
对拟列入立项建设规划的申请单位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规划材料公示。
三、材料上报要求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规划》、《申请新增列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和《申请新增列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纸质材料一式50份;《申请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简况表》、《申请博士学位授予权二级学科简况表》和《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简况表》纸质材料一式55份;授权学科(学科分开)规划材料15份。连同佐证材料于2009年1月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所有材料电子版发送至wdz0571@126.com。
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
联系电话:0571-88008969
联系人:王迪钊
四、其他事项
1.申请拟立项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和要求开展立项建设规划工作。
2.申请所需的各类材料须据实填报,统计数据要准确无误、有据可查。
3.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确保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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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表格1:申请新增列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doc】已下载次